农村宅基地禁止买卖,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结合“农村宅基地禁止买卖”的问题,以下引用具体法律法规为直接回复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条款直接确立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属性,禁止任何主体买卖宅基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一户一宅”原则从使用权层面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范围,若买卖双方非同一集体成员或违反“一户一宅”,则交易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法律依据是集体所有的属性及使用权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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