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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结账直接开票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5-12-10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公司一般户支付货款能否不开票,需结合税法规定和交易实际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原则上,公司一般户付货款不可以不开票。
1.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单位在购销商品中应按规定取得发票。此时通过一般户支付货款,对方作为合法经营主体,有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用或普通),公司也需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和财务核算凭证。
2. 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司一般户支付货款后,可凭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收款凭证需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
3. 对方拒绝或无法开具发票:公司仍需取得合规凭证。可书面催告补开,留存催告记录(如邮件、函件等);若对方始终无法提供,需评估支出是否可凭其他凭证扣除,否则可能面临税务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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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般户付货款不开票可能引发多方面法律风险,核心风险点如下:
1.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风险:若公司一般户支付大额货款(如100万元)后未取得发票,且对方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主体,该笔支出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某贸易公司通过一般户向供应商支付100万元采购货款,未取得发票便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增,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认定该支出无合法凭证,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25%)及滞纳金。
2. 税务行政处罚风险: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例如,某制造企业通过一般户支付50万元货款后,让供应商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如变更商品名称),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最终被处以2万元罚款,并需重新调整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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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般户付货款未取得发票时,企业常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常见错误行为及后果如下:
1. 直接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唯一扣除凭证入账:部分企业认为银行流水能证明付款事实,便直接将货款以“成本费用”入账并税前扣除。但根据税法规定,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资金流向,无法替代发票作为合法扣除凭证,此举会导致税务机关检查时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处以罚款或滞纳金。
2. 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当供应商无法开具发票时,个别企业通过一般户支付货款后,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甚至购买虚开发票。这种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轻则面临5万元以下罚款,重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
3. 长期挂账不处理或随意冲销:公司一般户支付货款后未取得发票,部分企业将该笔款项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或直接用现金冲销,未进行规范的税务处理。长期挂账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隐瞒收入或虚增成本,随意冲销则会导致财务核算混乱,增加税务稽查风险。
若您的企业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对如何纠正现有问题存在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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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一般户付货款是否可以不开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结合法律条文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公司一般户支付货款属于典型的“购销商品”经营活动,因此无论通过基本户还是一般户支付,均有义务取得发票。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一般户支付的货款若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需以合法凭证(主要为发票)作为扣除依据。若未取得发票,该笔支出可能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多缴税款。
综上,公司一般户付货款时,除特殊情形(如小额零星交易)外,必须取得发票,否则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且面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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